阿蘭(化名)與張三(化名)系夫妻關系。2016年張三去世后,張三與前妻所生之子張小天(化名)要求按公證遺囑繼承遺產。阿蘭認為公證遺囑非張三本人所立,故將紅杉公證處(化名)訴至法院,要求法院確認公證遺囑無效。法院經審查認為,阿蘭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,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,最終裁定不予受理。
案情簡介
阿蘭與張三于2010年12月登記結婚。2016年1月張三去世,張三與前妻所生之子張小天突然帶人闖入阿蘭住處,揚言讓阿蘭滾出家門,并扔下了一份遺囑。阿蘭一看遺囑內容,才得知是紅杉公證處于2010年12月給其老伴兒辦理的公證遺囑,遺囑內容為張三生前所有遺產均由張小天繼承。看到這份公證書,阿蘭非常震驚,她沒想到老伴兒和自己結婚前就已經在公證處辦了遺囑公證。仔細查看這份公證書后,阿蘭發(fā)現了問題:公證書上老伴兒的簽字無法識別,而且她清楚地記得公證書中的落款日期即立遺囑當日老伴兒高燒40多度,自己正陪他去醫(yī)院看病,老伴兒根本沒有時間去公證處辦理公證!因此,她認為這份公證遺囑并非老伴兒本人所立。
同時,阿蘭向人咨詢得知,根據《遺囑公證細則》,年老體弱者在公證過程中必須錄音錄像。而張三當時已69周歲,這份公證遺囑中卻沒有張三的錄音錄像,且公證材料中填寫了三個不同的地址,公證書上張三的配偶一欄亦填寫錯誤。因此,這份公證遺囑的設立不符合公證程序,而眼下張小天卻要憑借這份疑點重重的遺囑,剝奪阿蘭對張三遺產的繼承權。
于是阿蘭將紅杉公證處起訴到了法院。阿蘭起訴稱,紅杉公證處公證員不具備相應資質,不按公證程序辦理公證遺囑,且公證的遺囑內容與事實不符。老伴兒張三年老體弱,在公證書所示當天身體及時間上均不可能進行遺囑公證,因而該公證處所公證的遺囑應屬無效。為此,阿蘭請求法院判令紅杉公證處違法違規(guī),所辦理的公證遺囑無效。
法院審理
法院經審查認為,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二條,當事人、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、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告知其依照公證法三十九條規(guī)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?,F阿蘭以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書無效為由起訴公證機構,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,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。故法院對本案裁定不予受理。
法官說法
1. 確認公證書無效是否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?
公證,是公證處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、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、合法性予以證明并出具公證書的行為。公證行為本身并不設立、變更或終止公證書所涉當事人、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,因此,在訴訟過程中,公證書作為證據的一種,法院對證據材料所證明的內容進行全面審核認定,對有效證據予以采納,法院審理案件不必直接判決撤銷公證書,而只決定采信或不采信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、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、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。”因此,當事人、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若認為公證書存在錯誤或對公證書內容有異議,欲訴至法院請求變更、撤銷或確認公證書無效的,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。
2.認為公證書內容有誤,該怎么辦?
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、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,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。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,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,該公證書自始無效;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,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?!币虼耍舢斒氯?、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內容有異議,想要撤銷公證書內容,則應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申請,由公證機構來決定是否撤銷。
本案中,阿蘭認為紅杉公證處為其老伴兒張三辦理的遺囑不符合公證程序,遺囑內容與事實不符,訴請法院確認公證處違法違規(guī)并確認該公證處所辦理的公證遺囑無效,根據上述規(guī)定,該項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,因而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、一百二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對案件裁定不予受理。阿蘭可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。